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於11月擴大適用至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臺灣50期貨及櫃買期貨之單式月份契約及跨月價差,當適用商品發生下列狀況時,期交所將退回該筆新進委託。
情況分別為「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單」。
舉例來說,以買進為例,假設非金電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13,000點,非金電期貨(XIF)次近、第三近月跨月價差退單點數為130點(=13,000×1%)。
若基準價為有效委買委賣中價-9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121點(=-9+130)。若交易人以122點當盤有效單(ROD)限價委託買進15口XIF次近、第三近月跨月價差。
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8點5口、-7點2口、剩餘8口無可能成交價,改以委託價(122點)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121點)判斷,故-8點5口、-7點2口成交,剩餘8口退單。
再以賣出為例,假設非金電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13,000點,非金電期貨(XIF)次近、第三近月跨月價差退單點數為130點(=13,000×1%)。
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8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下限為-138點(=-8-130)。若交易人以-140點當盤有效單(ROD)限價委託賣出15口XIF次近、第三近月跨月價差。
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可能成交價為-10點10口、-11點2口、剩餘3口無可能成交價,改以委託價(-140點)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138點)判斷,故-10點10口、-11點2口成交,剩餘3口退單。<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