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8月2日聲請要求致茂集團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起訴以維護本公司權益,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核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司聲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7/11/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致茂集團(股票代號2360)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威光公司)於106年9月間向本公司下單購買生產設備一批,本公司均已依約如期
交貨,惟威光公司卻藉口拖延短付數百萬美元之貨款,經本公司再三催款後,威光公
司於107年1月26日欲與本公司協商砍價不成,遂片面指述本公司遲延200天未完成交貨
,輔以4.4億元擔保金代替假扣押之釋明責任,向法院聲請在新台幣1,316,145,915元
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獲准;然而,合約約定遲延超過四週即可隨時解除或終止合約,
本公司自無可能遲延200天未交貨,致違約金高達美金44,509,500元,且合約總價含稅
為美金23,367仟元,威光公司聲請假扣押之金額已高出合約貨款金額達兩倍之多,顯見
威光公司片面之指述並不合理。
故本公司委請律師於107年08月0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以維護本公司
權益,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核准。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無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已委請律師採取相關法律程序
捍衛保障公司權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次銀行存款假扣押金額合計約新台幣11,551仟
元。不動產之假扣押查封登記,係禁止買賣,不影響正常營運使用。固定資產及存貨查
封合計約新台幣39,906仟元。禁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處分,合計每月租金含稅約新台
幣1,147仟元。本公司對客戶的承諾及服務不受此事件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無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已委請律師採取相
關法律程序捍衛保障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自107年06月25日收到假扣押通知至今已逾4個月,威光公司未
正式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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