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107年08月02日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提出抗告,今日收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異議駁回。本公司將再依法提出抗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 本公司與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 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2.事實發生日:107/10/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受致茂集團(股票代號2360)子公司威光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光公司)
委託進行自動化設備之製作,於106年9月簽訂自動化設備製作合約書,合約總價為
美金23,367仟元(含稅)。本公司已依約履行合約義務進行產品之製作及交貨,惟
威光公司未依約支付本公司全部貨款,經本公司多次催討及協商,仍未獲善意回應
及支付,卻反以本公司延遲及短交等原因,向法院聲請就本公司部分資產予以假扣
押。而法院以該公司之釋明雖有不足,惟既陳明願供擔保,而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威光公司提供新臺幣440,000,000元供擔保後,得
對本公司之財產在新臺幣1,316,145,915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4.處理過程:本公司並無聲請狀所載理由所稱之違約情形亦無請求延遲罰款之事由,
故委請律師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並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37號司法事務官所作假扣押裁定提出異議。今日收到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異議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一、本次銀行存款假扣押金額依本公司閱卷
資料中銀行回覆扣押金額為新台幣1,139千元及美金233千元及人民幣792千元,換算
合計約新台幣11,551千元。
二、不動產計有(1)土地: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面積2,278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全部;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434-5地號,面積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建物:臺中市南屯區文山段341地號,門牌:台中市南屯區工業區23路38號,建物
面積1,784.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建物: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196地號,門牌:台中市西屯區科園一路16號,建物面
積14,79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上不動產皆已執行假扣押,該不動產之假扣
押查封登記,係禁止買賣,不影響正常營運使用。
三、動產查封,查封標的:固定資產及存貨合計約新台幣39,906仟元。
四、本公司之不動產出租標的執行禁止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之處分:合計每月租金含稅
約新台幣1,147仟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39號民事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有關本公司於107年8月2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限期起訴,
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裁定,威光公司亦尚未正式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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