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於11月上路,當適用商品發生新進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大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以及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小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時,期交所將退回該筆新進委託。
此次新制擴大適用至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包含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台灣50期貨及櫃買期貨的單式月份契約及跨月價差。
期交所表示,一般而言,新進委託大多有可成交相對方委託,可計算出該筆新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以判斷是否須退單,但在少數極端狀況時,委託簿有可能無雙邊報價,或委託簿相對方的買進或賣出無報價,或新進委託部分口數成交後,剩餘口數與委託簿相對方報價無成交可能,導致無法計算出可能成交價格,此時期交所將改以該筆買進(賣出)委託的委託價格是否高(低)於退單標準上(下)限,決定是否退單。
期交所以買進委託部分無可能成交價,委託價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舉例:假設非金電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13,000點,非金電期貨(XIF)次近、第3近月跨月價差退單點數為130點(=13,000×1%)。
若基準價為有效委買委賣中價-9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121點(=-9+130)。若交易人以122點當盤有效單(ROD)限價委託買進15口XIF次近、第3近月跨月價差。
如當時委託簿可能成交價為-8點5口、-7點2口、剩餘8口無可能成交價,改以委託價(122點)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121點)判斷,將是-8點5口、-7點2口成交,剩餘8口退單。<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