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推動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全面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以防範 價格異常波動風險。該措施僅針對會造成價格異常波動的委託進行退 單,例如買單造成價格向上異常波動,及賣單造成價格向下異常波動 皆會予以退單。
對於交易人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及較高價格委託賣出,以等待成交 機會的委託,則不會退單。
期交所舉例,假設電子期貨最近月契約基準價為450點、退單點數 為9點,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分別為459點、441點,交易人若以較 低價格買進及較高價格賣出,例如採限價440點買進、限價460點賣出 ,則不會退單。
即使交易人採較高(低)價格委託買進(賣出),或採市價買進賣 出,在正常狀況下由於委託簿流動性充足,交易人新進委託的可能成 交價並不會逾越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也不會退單。
另外,也有「限價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未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 限」的例子:假設電子指數前一日收盤價為450點,電子期貨(TE) 最近月退單點數為9點(450×2%),若基準價為前一筆有效成交價 450點,則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459點(450+9),若交易人以460點 當盤有效(ROD)限價委託買進15口TE最近月契約,依當時委託簿試 算,可能成交價如為450點7口、450.05點3口、450.1點5口,該筆委 託不會退單。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