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產生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期交所1月22日實施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第一階段適用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最近月、次近月契約(含跨月價差),第二階段11月19日上線,擴大適用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商品。
期交所11月擴大適用至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商品,包含台股期貨、小型台指期貨最近月、次近月以外的契約及電子期貨、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台灣50期貨及櫃買期貨,及前述商品任二月份契約組成的跨月價差。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於適用該措施的商品,訂定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期交所會不斷計算即時價格區間,原則上即時價格區間將隨前一筆有效成交價上下調整),針對適用商品的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改價視同新進委託,需再次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的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
在檢核時,若該筆買進委託的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將退回該筆買單。該措施僅會針對少數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穩定的新進委託單予以退單,對於一般正常低買高賣的交易,不會有影響。
舉例來說,假設電子期貨最近月契約前一筆成交價為440點,若退單點數為9點,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449點,若此時交易人下市價買單1口,系統檢核時計算該委託可能成交價格為455點,因455點已高於449點,且有可能導致成交價由440點瞬間上漲15點至455點,造成市場瞬間異常波動,系統會退回該筆買單。<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