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於11月19日擴大適用至所有國內股價指 數期貨。與退單攸關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相關計算公式為:「 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基準價+退單點數」、「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基 準價-退單點數」。
基準價原則上採「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倘無符合條件之成交價, 則改採「有效委買委賣中價」;遇上無符合條件之委買委賣中價的情 況,基準價由期交所依據一定標準決定。
以流動性佳之臺股期貨最近月契約而言,原則上採計算時點的「前 一筆有效成交價」,舉例來說,若臺股期貨最近月份於盤中10:00:0 0、10:00:01、10:00:02、10:00:03、10:00:04時點計算「基準價」 時,「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分別為10,750點、10,751點、10,752點、 10,753點、10,754點,該契約退單點數,依前一日加權指數收盤10, 550點計算為215點(=10,750×2%)。
「基準價」隨市場成交行情變動,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亦會隨著 「基準價」變動;另「基準價」選取順序中「前一筆有效成交價」及 「有效委買委賣中價」,期交所設有檢核機制,判斷價格合理性,避 免因偏誤產生不合理的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前一筆有效成交價」需符合下列條件:(1)成交時點與決定「 基準價」時點間隔時間應小於「一定秒數」;(2)應介於「有效委 買委賣報價中價」加減「一定範圍」間。「有效委買委賣中價」計算 採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委賣中價,且需符合下列條件:(1)委買委 賣口數應大於「一定口數」;(2)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賣價格÷委託 量加權平均委買價格需小於「一定比例」。
以臺股期貨最近月契約為例,因多數時間流動性佳,「基準價」多 以「前一筆有效成交價」為主,但盤中偶有前一筆成交時間相隔過久 ,不符合前述間隔時間小於一定秒數,此時將改採「有效委買委賣中 價」;若盤中流動性瞬間失衡,此時「前一筆有效成交價」未介於「 有效委買委賣報價中價」加減一定範圍間,且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賣價 格÷委託量加權平均委買價格未小於一定比例,將改由期交所參酌標 的指數價格、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等資訊計算。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