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資料中心/台灣證券交易中心. 6月12日 06/12 20:05 主旨:致福股份有限公司 (2322)取得「富鼎益利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告 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90/06/12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 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 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富鼎益利信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2.事實發生日:90/06/12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交易單位數量:8,781,790.1單位每單位價格:新台幣11.3872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00,000,000元整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 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富鼎證券投資信託(股)公司;與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 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 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5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 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 不 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 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交易當日以現金 (支票或匯 票)付清。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 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每 日淨值申購決策單位:財務長;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成交日基金單位淨值。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 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 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 得之原因;及有證期會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611、2點規定情事者,並 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 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非屬買 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之數量:54,596,993.1單位 總金額:新台幣620,000,000元。 持股比例:2.18% 權利受限情形:無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 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 價證券者不適用):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占最近期 財務報表總資產比率:21.11% 股東權益比率: 70.30% 最近期財務報告營運資金為新台幣 (475,582)仟元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 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短期投資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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