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半導體公司董事長黃崇仁,被控在2006年力晶向旺宏電子購買12吋晶圓廠案公開前,大量搶購旺宏股票進行內線交易,刑事部分,黃崇仁獲判無罪定讞。投保中心另對他提出475萬多元民事求償,遭高院駁回,但最高法院認為重大消息成立的時間點有待調查,9日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力晶半導體與旺宏電子在2005年間洽談「買賣晶圓廠房」與「策略聯盟」,達成協議並簽約,但黃崇仁卻在2005年11月間,透過姪子黃俊欽以力晶半導體、力仁電子、力信投資等公司名義,大量買入旺宏股票,兩人共賺得1,178萬餘元,觸犯內線交易罪。
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認定,旺宏與力晶是在2006年1月18日簽訂備忘錄,此時購廠的重大消息才明確,而重大消息未公開前後18小時內,買賣股票才構成內線交易罪,改判黃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以力晶公司於2005年12月22日始同意旺宏公司所提買賣價金53億元,及委託開發及代工服務之條件,並安排後續商談MOU之細節及程序,認為消息係於該日始成立,不無可議,所以將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發回高院更審。<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