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表示,2月6日選擇權事件已有多件交易糾紛進入調處,並已有案件調處成立。期交所表示,有關2月6日選擇權事件交易人與期貨商間之交易糾紛,經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受理申請後,目前已有五案召開調處會議,並已有部分調處案件成立。
倘交易人有與期貨商的交易糾紛未能解決,可向投保中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提出調處或評議,期交所會盡力協助處理。
期交所表示,期交所自2月6日選擇權事件發生以來,即依照主管機關指示,派員協助投保中心及評議中心處理有關本次事件期貨商與交易人之糾紛,特別是針對交易人較不熟悉之期貨交易法令部分,期交所均積極協助投保中心、評議中心及交易人說明及釐清。
根據統計,投保中心自3月14日召開第一案調處會議以來,目前已有五案召開調處會議,預計在本月尚有數案將陸續召開調處會議。交易人申請調處之案件,多數為期貨商依其風險控管程序進行強制平倉機制所產生之交易糾紛,無論調處金額大小,期交所每案件均會派員參加,協助提供期貨市場法規之諮詢。
2月6日台股重挫,過去習慣在台指期選擇權站在賣方的投資人,因賣方保證金不足,遭期貨商賣出,價格一天漲1萬倍,導致不少投資人慘賠,當天違約13億元,市場估計賣方合計損失40億元,目前投資人向投保中心陸續申請調處或評議。
此外,金管會針對2月6日台指期選擇權13億元違約交割事件已下令多項新措施,預計4月中實施,其中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全部停用SPAN(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費方式)及保證金最佳化。
期貨商公會依金管會指令,修改「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第3條,明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函令,SPAN僅適用專業投資機構為限,落實交易人分類分級,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客戶停用SPAN及保證金最佳化。<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