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台指期選擇權交易波動,爆發鉅額的違約交割。期交所針對此五大項說明,以利投資人釐清。
第一、選擇權契約保證金標準之訂定方式。期交所表,選擇權保證金之訂定,係配合每日結算機制,以涵蓋一日風險為原則,期交所主要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以統計方法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權利金變動幅度99%信賴區間之值做為風險保證金(A值)。此外,為涵蓋深度價外選擇權因標的指數價格大幅變化致風險增加的情形,另設定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作為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時保證金之最低要求金額。
第二、大盤上漲至萬點以上,期交所為何未調高保證金。期交所於每日收盤後,都會對各契約之保證金金額進行檢討。由於保證金金額,係考量標的指數高低,及標的指數波動度而定。台股去(106)年5月11日上萬點後,近一年來價格波動區間約為1,000點,但日間價格漲跌幅度平均僅0.5%,波動度不高,現行收取之保證金金額仍屬合宜。
第三、期交所選擇權契約採取浮動金額收取方式之考量。期交所說,考量選擇權之報酬與標的指數波動二者非屬線性關係,且交易序列眾多,為適切反映各序列之風險程度,保證金數額會隨行情波動而變化,將各序列之權利金變化及價內、外之幅度對保證金之影響納入計算。以賣出臺指選擇權賣權單一部位為例,其策略基礎保證金計收方式係採「權利金市值加計風險保證金減去價外值與臺指選擇權風險保證金最低值二者金額較高者」。
第四、期交所選擇權契約保證金之風險涵蓋力應屬合理。期交所解釋,對從事選擇權交易之交易人而言,保證金數額之高低直接影響其報酬率,對極度價外權利金不到1點的契約而言,收取11,000元的保證金,能夠涵蓋220點的漲跌點數,而超過220點以上的漲跌,已是穿透99%信賴區間的極端情境,若欲涵蓋此等極端情境,例如要涵蓋漲停價1,000點之損失,即使收取保證金50,000元,亦無法免除遭強制平倉,因收取的保證金扣除損失已經為零,風險指標低於25%,交易人一樣須承擔損失。
第五、使用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交易人對其風險應有一定認知。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是將交易人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投資組合,將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之風險互抵效果納入後計算所需保證金,係較為精確地呈現未沖銷部位風險,並非僅是減少保證金之收取。遇行情大幅波動時,SPAN對價格波動之敏感度相對較高,為合理反映部位風險,所需補繳保證金亦可能相對高於傳統策略基礎計算之保證金。<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