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投資人對期交所交易制度建置及時程有所疑義,期交所昨(1 )日針對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選擇權漲跌幅限制、建立調整異 常交易機制、停損單等四大制度做完整說明。
期交所並強調,台灣自然人交易比重逾五成,與歐美、新加坡等以 法人為主不同,對於市場近期提出的疑問,則從台灣期貨市場的適用 性與發展做全面性的解釋。
一、為何未推動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期交所表示,為健全市場發展,已有計畫性且階段性推動期貨市場 價格穩定機制。第一階段是針對期貨主力商品台股期貨及小型台指期 貨的近月及次近月契約,已於今年1月22日上線。
第二階段接續建置其他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預計 今年年底上線;第三階段為推動台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機制上線, 時程落在明年上半年。
期交所決定推動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時,已確立將選擇權納入適用, 並已作好建立理論價格模型等前置準備工作,將股價指數期貨及股價 指數選擇權到期交割月份一致化。
二、股價指數選擇權漲跌幅10%是否應調整?
期交所表示,新加坡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歐洲交易所等國外主要 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多無漲跌幅限制,台灣期貨市場股價指數選 擇權設有漲跌幅10%限制,已相對嚴格;對於交易人的建議,期交所 將針對市場發展,因應市場需求,進行研議。
三、為何未建立取消或調整異常交易機制?
現行設有取消異常交易機制的國際交易所,通常無漲跌幅限制或漲 跌幅限制較大,且多數為法人為主的市場,並設有極高申請門檻,包 括:
(一)申請者單筆異常交易損失須達一定金額,例如韓國交易所設 有10億韓圜門檻。
(二)取消異常交易需買賣雙方同意。
(三)申請取消異常交易需收取費用,如歐洲交易所每筆收取500 歐元、香港交易所每筆收取港幣3,000元。
期交所評估,因期貨市場為零和交易,在台灣自然人逾五成的市場 結構下,如果獲利者為自然人時,要執行異常交易取消機制,有相當 難度;或已成交的交易可能被取消或調整,將增加交易不確定性及衍 生糾紛,影響整體市場可信賴度。
在歐美交易所行之有年的取消交易機制,均為十餘年前即已建置, 是因當時的科技或技術,無法於盤中即時判斷價格是否異常,故建立 事後補救機制;近年來主要交易所為穩定市場價格,均朝向建置動態 價格穩定機制為主。
四、為何未能推出停損單以利交易人即時停損?
先前已有期貨商建議期交所設立停損單,然期交所表示,此制度如 果設立於期交所端,一筆筆停損單進入交易系統委託簿等待撮合,當 一旦停損單被觸發,即成為與當時價格趨勢同向的委託單,將有助漲 助跌的效果,價格宣洩的骨牌連鎖效應,將引發一連串價格漲或跌, 嚴重時將影響市場穩定性。
目前大部分期貨商均已提供停損單功能,在執行上,期貨商端在客 戶停損單被觸發時,將該委託單轉為一般限價或市價委託,陸續送至 期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撮合。
此時期交所端除期貨商端送進交易系統的停損單,仍有其他交易人 不同委託單或造市者的報價單陸續進來,得以減弱價格宣洩效果。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