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交易人對期貨市場選擇權制度產生疑義,期交所上周五(2日)針對選擇權契約保證金標準訂定、調高保證金與否、浮動收取保證金、風險涵蓋力、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交易風險等六大面向做出解釋。
一、選擇權保證金標準訂定方式
期交所表示,選擇權保證金訂定,是配合每日結算機制,以涵蓋一日風險為原則,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股價指數波動,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權利金變動幅度99%信賴區間的數值,做為風險保證金(A值)。
此外,為涵蓋深度價外選擇權因標的指數價格大幅變化,導致風險增加的情形,另設定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作為從事選擇權賣方交易時保證金的最低要求金額。
二、大盤上漲至萬點以上,期交所為何未調高保證金
保證金金額是考量標的指數的高低及波動度而定;大盤指數自去年5月11日上萬點後,近1年來價格波動區間約為1,000點,但單日漲跌幅度平均僅0.5%,波動度不高,在經過指數及波動度分析後,現行的保證金金額仍合宜。
三、期交所選擇權契約採取浮動金額收取方式的考量
期交所考量選擇權的報酬與標的指數波動二者非線性關係,且交易序列眾多,為適切反映各序列風險程度,保證金數額會隨行情波動而變化,將各序列權利金變化及價內、外的幅度,對保證金的影響納入計算。
以賣出台指選賣權單一部位為例,策略基礎保證金計收方式採「權利金市值加計風險保證金(A值)減去價外值與台指選風險保證金最低值(B值)二者金額較高者」。
現行A值與B值分別為22,000元與11,000元,當交易人賣出價外220點((22,000-11,000)/50=220)以上的台指選,無論價外幅度為何,皆收取權利金市值加上11,000元(B值)做為保證金。
四、期交所選擇權保證金風險涵蓋力應屬合理
收取保證金的目的,是交易者對未來履約提供承諾,並非賠償損失的準備,且因應市場行情變化,期貨商於盤中即時對交易人部位計收應有保證金,以即時涵蓋風險。
對從事選擇權交易的交易人而言,保證金數額的高低直接影響報酬率,對極度價外權利金不到1點的契約而言,收取11,000元的保證金,能夠涵蓋220點的漲跌點數,而超過220點以上的漲跌,已是穿透99%信賴區間的極端情境。
若涵蓋極端情境,例如涵蓋漲停價1,000點的損失,即使收取保證金50,000元,也無法免除遭強制平倉,因收取的保證金扣除損失已經為零,風險指標低於25%,交易人一樣須承擔損失。
但當一口權利金1點、也就是50元的選擇權要收到50,000元的保證金,最大的投資報酬率僅剩0.1%,比定存利率還低,卻要承擔選擇權被履約的風險,交易人擔任賣方的意願恐大為降低,將降低交易人參與市場的誘因。
五、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須對風險應有一定認知
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是將交易人帳戶內所有部位視為一投資組合,將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的風險互抵效果納入後計算所需保證金,較為精確呈現未沖銷部位風險,並非僅是減少保證金收取。
遇行情大幅波動時,SPAN對價格波動的敏感度相對較高,為合理反映部位風險,所需補繳保證金也可能相對高於傳統策略基礎計算的保證金。
鑒於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的特性,期貨公會訂定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要求申請採行SPAN交易人,須具備包括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經驗等資格條件,故使用SPAN保證金計算方式的交易人,享有較佳的資金運用效能外,對隱含槓桿相對放大的效果及風險,應有一定認知。
六、保證金無法完全涵蓋市場行情極端變化風險
交易人須認知所繳交的保證金為涵蓋大多數市況變化的最低要求金額,並非可涵蓋所有風險變化,遇價格大幅波動,不利持有部位時,仍須透過增加保證金數額,才能承受此價格變化。<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