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5/12/07
2.發生緣由:接獲本公司及部分員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處以緩起訴一
年之處分,並應履行以下事項:
A.本公司支付新台幣215萬元整予國庫。
B.部分員工各應支付新台幣35萬元整予國庫。
3.處理過程:本公司及員工依法繳交處分金額予國庫。
4.預估可能損失:罰金新台幣215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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