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105/10/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接獲彰化縣政府執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主要
內容為罰鍰新台幣150,000元整,並令廢止本公司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及
於文到之日起立即停止從事廢(污)水產生製程作業,且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3.處理過程:依水污染防制法之規定改善之。
4.預估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150,000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許可證,
並加強公司日常運作的管控和訓練,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金屬表面處理
目前改由委外作業,對生產無重大影響。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