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波電業法修法,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將是最大贏家;電業改革後,再生能源業者所發電力不再限制只能賣給台電,不用再依附台電生存,只要支付代輸送費用,就可以直接銷售給其他用電戶。
經濟部能源局主秘李君禮以台北市政府為例,目前台北市各個焚化爐,或翡翠水庫的水力發電,所發電力都只能售給台電公司。
但台北市政府自己也有用電需求,將來這些台北市政府所屬機構所發的電力,不用再售給台電,將由市府自行使用,但這些電力仍需透過國營輸配售電公司來代輸、代送,北市府省了電費,但要支付「過路費」給國營輸配售電公司。
同樣的,一直爭取買便宜綠電的業者,例如堅持要買「純綠電」的Google公司,將有機會直接向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能發電業者買電。
按電業法修正草案,電業自由化後,未來再生能源業者將打破只能把電力按照躉購費率由台電收購的限制,改為自行尋覓客戶、自行與用電戶議價,這意味著,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有條件將電以更高價格售出。
目前已與台電簽有保證收購25年的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如陸域風力發電業者英華威,得繼續執行完合約,也可以選擇與台電合意解約,另覓買主。業者所需評估的是,是否有能力自行尋找願以更高價格買電的優質客戶。
不過,再生能源所發的電,仍需透過國營輸配售電公司代輸、代送電力給用戶,要支付「轉供費用」及「電力調度費」給輸配售公司,電費扣除發電成本、及相關輸供費用,利潤是否大於目前單純賣電給台電,業者得自行評估。
英華威擔心,除了陸域風力發電,包括離岸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的成本都遠高於目前的電價,電業自由化後,萬一台電不再保證收購,部份再生能源發電可能因成本過高而乏人問津。
對此,能源局官員解釋,電業法修法並未廢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來「公用售電業」仍需保證收購再生能源。
能源局長林全能也推估,綠電業也不至於找不到適當買主,因為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包括對企業排碳量的管制,以及產品碳足跡的限制,各企業對潔淨能源會有相當需求,再生能源不致有「找嘸人買」的問題。<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