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4/10/20
2.契約相對人:瑞穗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10/20~106/10/20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雙方同意基於業務發展及互惠互利原則,並在符合雙方法
令規範下,在專案融資、聯合貸款、貿易融資、資金支援、人員培訓以及信託保管
等方面展開合作與交流。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臺銀未來營運及業務拓展應有正面助益。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增進與日本金融機構合作機會,俾利業務拓展。
9.其他應敘明事項:契約有效期屆滿前60天若雙方無書面異議,本協議可自動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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