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丙八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2.事實發生日:104/07/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國際」)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丙八種特別股之
96年1月5日至96年4月27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
新臺幣14,704,538元,及自97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長榮國際不服,提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4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收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104年度
重上字第34號第二審判決,業於104年5月18日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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