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9)日三讀通過「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案,未來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業者可相互兼營。此外,若民眾有記名儲值帳戶,還能移轉到同一持卡人的第三方電子支付帳戶中,預估包含悠遊卡、愛金卡、一卡通等電子票證均可受惠。
根據昨日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與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可相互兼營,同時放寬電子票證業者在申請檢附文件的選擇性,過去硬性規定須附上發起人名冊及其會議記錄,未來若企業檢附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董事會議記錄,亦可申請。
由於民眾存入電子票證帳戶內的款項會產生孳息,金管會認為,雖然民眾帳戶金額衍生的「孳息及其他收益」歸屬發行機構,但是業者並未發利息給持卡民眾。在考量業者與持卡民眾的權益衡平之下,條文明訂,民眾儲值款項的「孳息與其他收益須提撥一定比率金額存入銀行專戶中」,作為回饋持卡民眾或金管會規定的用途上。
對持卡民眾來說,記名式電子票券儲值帳戶未來可以移轉至同一持卡人的電子支付帳戶,讓民眾有更便利的支付空間,但基於洗錢防制考量,允許款項移轉的電子票證僅限「記名式」,且款項僅限移轉至同一人的電子支付帳戶。此外,持卡民眾的交易明細,業者除了須保存五年,未來也必須提供查詢服務。
對於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的業者管理,條文也授權金管會針對9大事項訂定相關辦法規範,包含「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的核准、申報及應遵循事項。
為了加強杜絕有心人士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自行發行電子票證,本次修正大幅提高其併科罰金上限,自2億元拉高為5億元,開罰對象特別明訂包含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等。至於販售非法電子票證者,也額外增訂可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500萬元。<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