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2.事實發生日:104/04/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97年度股息
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為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將視原告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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