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1011號
2.事實發生日:104/04/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以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之甲種特別股
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
新臺幣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103年10月28日判決駁回台信投資之請求,台信投資不服,
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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