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收回丙一種特別股及給付股息訴訟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股東戶號44XXX蕭姓股東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2.事實發生日:104/04/0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股東戶號44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614,083元,其中10,230,000元
自起訴書送達翌日起,456,751元自民國(下同)99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0年
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1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102年1月1日起,481,833元自
103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處理過程:
本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要內容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10,230,000元,及自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前述之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
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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