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判決、及103 年度訴字第 701、750 號偽造文書刑事判決 1.事實發生日:103/10/31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定存單2紙共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整,遭陸泰陽等人不法持以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以下稱「新光銀行大里分行」)設定質權,以擔保陸泰陽之子擔任負責人之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遠泰公司」)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借款126,000,000元。因遠泰公司屆期未清償借款,新光銀行大里分行遂分別於102年7月5日以及102年9月17日對前揭定存單實行質權。本件由股東告發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對陸泰陽等人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又彰化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陸泰陽偽造本公司之銀行往來印鑑章並蓋用於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約定書中,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遂另就陸泰陽偽造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處理過程:103年10月31日彰化地方法院宣判結果如下陸泰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楊淑婷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業已在去年度(102年度)財務報表中一次認列本案損失126,288千元。故前揭刑事判決對本公司財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判決結果對被告陸泰陽等以及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主張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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