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判決、及103 年度訴字第 701、750 號偽造文書刑事判決
1.事實發生日:103/10/31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之定存單2紙共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
整,遭陸泰陽等人不法持以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里分公司(以下稱「新光銀行大里分行」)設定質權,以擔保陸
泰陽之子擔任負責人之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遠泰公司」)
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借款126,000,000元。因遠泰公司屆期未清
償借款,新光銀行大里分行遂分別於102年7月5日以及102年9月17
日對前揭定存單實行質權。本件由股東告發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
官偵查終結對陸泰陽等人以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
又彰化地方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陸泰陽偽造本公司之銀行往來
印鑑章並蓋用於新光銀行大里分行之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約定書中,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遂另就陸泰陽偽造文書之犯行提起公訴。
處理過程:103年10月31日彰化地方法院宣判結果如下
陸泰陽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偽造私文書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楊淑婷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背信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業已在去年度(102年度)財務報表中一次認列本案損失
126,288千元。故前揭刑事判決對本公司財務及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3.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判決結果對被告陸泰陽等以及新光銀行大
里分行主張權利。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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