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股東戶號45XXX股東
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訴訟案號:102年度訴字第976號
2.事實發生日:102/10/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股東戶號45XXX股東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丙二種特別股之民國(下同)
97年2月27日至100年12月31日間股息未付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
本公司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5,054,746元。
(2)股東戶號45XXX股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之內容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
(一)1,112,476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1,314,090元,及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1,314,090元,及自10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1,314,090元,及自10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自103年1月1日起,於每年1月1日給付1,314,090元至收回丙二種特別股
3,000,000股止。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02年10月7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訂於102年11月29日
上午10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
特別股股東之請求,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於102年11月29日到庭進行訴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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