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交易人在不同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因各家期貨商之風險相關專有名詞及代為沖銷計算方式不盡相同,或相同名稱也可能定義或計算方式不同,容易造成交易人混淆與誤會。
因此,期交所與期商公會共同規畫執行「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專案」,就期貨市場現行風險相關專有名詞及計算公式,予以統一規範。
因此,自102年7月1日起,各家期貨商之風險相關專有名詞及代為沖銷計算方式將一致,期貨交易人在多家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將不致發生混淆與誤會之狀況。
以盤後保證金追繳為例,期貨交易人盤後帳戶「權益數」如果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交易人應於補繳時限前,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統一名詞後,各期貨商「權益數」計算方式為交易人帳戶「本日餘額」加計「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及「有價證券抵繳總額」之數額。
另定義「權益總值」為「權益數」加計「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及扣除「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之數額,以確實控管選擇權未沖銷部位之風險。
至於代為沖銷之標準,過去期貨商依各家之風控制度自行計算,名稱可能為「清算比率」、「淨值比率」或「權益總值率」等,統一名詞後,將代為沖銷標準定義為「風險指標」,計算方式為「權益總值」/(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如果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期貨商規定之風險指標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期貨商應主動告知期貨交易人前揭事項,期貨交易人為保障自我權益,亦可洽所屬期貨商瞭解相關細節。<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