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2.報導日期:102/01/17
3.報導內容:「航發會 要高鐵贖回45億特別股………」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1)本公司股本約為1,053億元,其中普通股約為651億元、特別股約為402億元。 (2)本公司之特別股股東,除航發會、中技社及七家公股金融機關(如台灣銀行 等)外,尚有本公司發起人、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股東等計242人投資,如:大陸 工程、大陸建設、欣陸國際、長榮國際、富邦人壽、富邦產物、富邦證券、東元 電機、中鋼等。 因前述特別股股東,如:中鋼、東元電機、富邦產物及其他股東已轉換為普通股 ,故目前本公司特別股股東為94人。 (3)本公司特別股之本金收回及股息發放,皆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本公司「特 別股發行及轉換辦法」之規定辦理。 (4)有關本公司特別股股息之分派,於開始營運後係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 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後略)」 之規定辦理,相關累計尚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金額,已於每年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 (5)前揭媒體報導所載本公司支付航發會營運通車前股息四億二千餘萬,係屬誤植 ,應為三億一千八百餘萬。 (6)有關航發會請求本公司收回特別股股本及支付股息乙節,其訴之聲明為本公司 應給付航發會新台幣(下同)62,565,171元整及按法定利率周年5%計算之遲延利息; 其中8,556,000元部分為收回特別股股本,另54,009,171元係累積未付特別股股息。 本公司於101年12月12日接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試行調解通知,本公司即遵法院指示 自102年1月3日與航發會開始調解,雙方並同意於同年3月7日再行調解。 (7)本公司重大財務業務資訊,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為準。 (8)本公司謹提醒投資大眾,未經本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之消息,若造成投資 大眾之誤導或損失,純屬投資大眾個人理財行為,敬請投資大眾謹慎小心。 6.因應措施:本公司仍將積極與航發會續行協商,以促其撤回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航發會本案訴訟係一部請求,航發會就其餘未主張之特別股股本(尚餘483,000,000股, 以每股9.3元計,合計4,491,900,000元)及股息(99年以後部分按未收回股本以年利率 4.71%計算)部分暫先保留請求之權利。<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