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5月15日
二、受裁罰對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本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及本會100年11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1000055872號令規定,於100年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100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擷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