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核1廠、核2廠未依環境影響審查結論完成中期貯存場,以致用過的核燃料持續產生,新北市環保局對台電開出368件罰單,重罰並扣押5.4億元事件,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判決,新北市環保局敗訴。
再審合議庭判決指出,新北市應退還台電5.4億元罰鍰;至於罰鍰按年息5%加計利息部分,則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新北市環保局被判敗的主因是,環境影響評估是根據環評法進行審查,而環評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環保署,並非地方政府環保局;同時,即使是環保署要對台電開罰,也需先予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才能連續裁罰。
一、二審行政法院因此認定,新北市環保局先前對台電的裁罰,違法。
台電核1廠、核2廠核廢料的中期貯存場,未依環保署的審查結論,在89年4月完成並開始運轉,致用過的核廢料持續產生,且持續貯存於水池中。
新北市環保局認為,台電不僅違反環境影響審查結論,且產生的高度放射性廢料屬「嚴重鄰避性物質」,將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因而在95年依環評法規定,要求台電限期改善,提出因應對策。
這件爭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新北市環保局要退還所有罰鍰且需加計利息;但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則撤銷加計利息部分。新北市環保局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1項14款提起再審後,再審合議庭認為,原判決對於足以影響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因此就利息部分,移送北高行審理。<擷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