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2/2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
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由董事長核
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每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
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
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得認購股數為1股本公司普通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 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
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為認股價格,且
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發行日已為上市或上
櫃公司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自發行日當日起算仍在職者) 累計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兩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回收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
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及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時,得行使已授予認股權憑證
之剩餘全部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於死亡時,繼承人得行使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剩餘全部
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時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
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5.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
第三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
行使時限。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欲於上述情事及其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
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但仍以本認
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權利喪失:
1.認股權人倘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工作績
效明顯低落者,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就其全部或部份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或)
已具行使權而尚未執行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於本條第四項所定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視為放棄認股權,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對於經放棄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本憑證及權益,不得轉讓、設定質權等擔保性權利、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認股權人書面聲明拋棄及由其繼承人繼承者不在此限。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