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黃永順先生對本公司負責人提出著作權告訴乙案獲臺灣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告訴人:黃永順 先生
被告:本公司負責人陳宏力先生
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查署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他字第5942號 著作權法案件
2.事實發生日:101/01/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黃永順先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著作權告訴乙案
4.處理過程:本案告訴人黃永順已具狀撤回告訴,經臺灣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終結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後續必要之法律程序,以維護股東權益
及公司商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