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黃永順先生對本公司負責人提出著作權告訴乙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告訴人:黃永順 先生
被告:本公司負責人陳宏力先生
法院名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查署
相關文書案號:99年度他字第5942號 著作權法案件
2.事實發生日:100/11/1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黃永順先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著作權告訴乙案
4.處理過程:本案目前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及
舉證。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該案現在偵查階段,目前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尚
無重大影響。本公司將視檢察官偵查結果及對本公司可能造成之影響,於本公司之財務
報表及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予投資大眾了解。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針對本公司及負責人並未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本公司已委請律
師協助答辯及舉證,待檢察官依法調查即可釐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