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期貨交易人用股票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方便性,金管會同意客戶用股票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可不必當面方式辦理。
依現行規定,期貨交易的投資人在辦理用股票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都需至證券商處提出集保存摺及填寫轉帳申請書當面辦理才行,相當不方便。因此,金管會核准相關單位所提出建議並修改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期貨交易人依向證券商申請以有價證券抵繳期貨交易保證金時不一定要親自到證券商辦理。
不過,金管會證期局也指出,因考量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在帳簿劃撥作業系統及修正相關規章還須有作業時間,期交所必須等集保結算所完成相關作業後才擇期公告實施日期。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