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12)日針對富邦金控旗下的富邦證券、富邦人壽
祭出裁罰,決議富邦人壽罰270萬元、富邦證券則是予以警告,且
富邦證券董事長葉公亮將停止9個月業務的執行,由於之前台北富
邦銀行、富邦金也曾因相同案子遭罰,等於是一案四罰,富邦金
已研擬提出訴願。
富邦金晚間立即發出聲明強調,昨日的裁罰案與6月24日金管
會有關台北富邦銀行、富邦金的裁罰案,皆屬同一案,均是3年前
與富邦銀行(香港)的合作案,且對於葉公亮停職一事,「深感
遺憾」。
此案起因於北富銀、富邦證、富邦人壽在2005年2月23日與富
邦銀行(香港)簽訂「商業合作協議」,據以提供介紹客戶服務
予富邦銀行(香港),也因如此,繼6月北富銀遭罰1,000萬元、
富邦金停止申請轉投資6個月後,這次處罰的對象為富邦證、富
邦人壽。
富邦金總經理龔天行指出,像這樣被懲處,除深感遺憾外,
也將研擬提出訴願。
6月時北富銀、富邦金被懲處後,富邦金董事長蔡明忠曾強調
,根據該條法令,國內並無銀行被罰,外商銀行部分也沒有被罰
這麼高,最高僅有罰 200萬元,未來將會「提出訴願、據理力爭」
。之前富邦金也曾強調,位於台灣的子公司引介客戶至同屬富邦
金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前,皆曾委請外部律師提供法律意見
,認為此做法符合相關法規,也同時參酌外商在台作業慣例後,
雙方始展開此一合作。
此外,葉公亮代表富邦證簽訂商業合作協議,並擔任董事會
會議主席主持董事會通過該議案,富邦證及葉公亮已違反證券商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及其
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客戶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的情事,因此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富邦證停止葉
公亮9個月業務的執行。富邦人壽則是在2005年2月至2007年8月間
提供介紹客戶服務並收取費用收入,已構成經營業務行為,核與
保險法第 138條第3項規定不符。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