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環保局與台電公司因核一、核二廠核廢料中期貯存場
不符環評問題,雙方對簿公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0)日判
決台電勝訴,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要求北縣環保局應返還
台電5.4億元的裁罰金額,並自9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利息。
北縣核廢料官司昨天案情逆轉,判決指出,環保署才是台電核一
、核二廠核廢料中期貯存計畫的環評審查機關,因此,是否命令
台電提出環境影響調查書或限期提出因應對策,應屬於環保署的
權責,北縣環保局確實並無對台電裁處的法定權限。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