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達保險經紀公司以公司名義向10家租賃汽車公司,租用汽
車,掩飾員工為實際承租人的事實,涉及虛報公司的進項稅額逃
漏公司營業稅,被台北市國稅局開單補稅的稅務官司,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昨天判決,永達敗訴;永達連補帶罰將被追繳 7,353萬餘
元。本件爭訟仍可上訴。
永達認為,公司向汽車公司承租公務車,提供業務員擴展業
務,所發生的租金支出,屬業務員為公司招攬業務的交通費用。
但國稅局卻將該租金支出,核定為業務員薪資,違反財政部所發
布的函釋規定。
因此,永達在接到國稅局處分該公司涉有逃漏營業稅一事後
,立即申請復查,且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永達的訴願,遭財政
部訴願委員會決定,駁回。
訴願會經查認為,實際承租車輛的是永達的員工,而且租車
的保證金及租金支付,都是由永達從員工薪水以扣薪方式扣取,
可見實際支付租金的人,還是員工。
國稅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的理由,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
持,昨天因而判決,駁回永達所提撤銷訴訟請求。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