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板信商業銀行董事會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補充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6/15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4/17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6/15
公告內容:
依據: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公
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星期二)上午九
時正。二、開會地點:台北市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台北市中華路一
段69號)。三、會議主要事項:(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98年度營
業概況報告。2.監察人審查98年度決算表冊報告。(二)承認事
項1.承認本公司98年度決算表冊案。2.承認本公司98年度虧損撥補
案。(三)臨時動議四、本公司其他相關議案擬於股東常會開會
四十天前經董事會決議後補充公告。五、依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
規定,自民國99年4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6月15日止停止股票過戶
。最後過戶日為99年4月 16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過戶者,
務請於99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營業時間
內至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330號9樓)辦理過
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99年4月16日郵戳為憑。六、開會通知書
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30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有未收到者,請
逕向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查詢(電話:(02)29689199)。七、
持本公司記名股票未滿1仟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以本公告方式為之。如欲參加本次股東常會之股
東,請逕向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330號9樓
;電話02-26989199)洽詢寄發通知書及委託書。八、本次股東常
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
,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
330號9 樓總務部股務科)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九、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現行銀行法第25條
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過本公司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10%、25%、50%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並副知本公司。上述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
;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偶及二親
等以內血親。(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
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長、總經
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理之配偶
與二親等以內血親。(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
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 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
、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三)同一法人之關
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二)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提案受理資格、期間、地點及相關注
意事項:1.提案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所提議案包括理由及標點
符號不得超過300字,否則該項提案將不予列入。提案股東應親自
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2.受理期間:
99年4月8日起至99年4月18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 【郵寄
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及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送達地點: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
330號9樓,板信商業銀行總務部股務科收。3.本公司將於股東常
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
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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