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板信商業銀行董事會召開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99/06/15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99/04/17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99/06/15
公告內容:
依據: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公
告事項: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星期二)上午
九時正。二、開會地點:台北市國軍文藝活動中心(台北市中華路
一段69號)。三、會議主要事項:(一)報告事項(二)承認事項
(三)討論事項(四)臨時動議四、本公司其他相關議案擬於股
東常會開會四十天前經董事會決議後補充公告。五、依公司法第
165條第3項規定,自民國99年4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6月15日止停
止股票過戶。最後過戶日為99年4月16日,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
過戶者,務請於99年4月16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
營業時間內至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 (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330號9樓
)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99年4月16日郵戳為憑。六、開
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30日前分別寄發各股東,如有未收
到者,請逕向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查詢(電話:(02)29689199
)。七、持本公司記名股票未滿1仟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以本公告方式為之。如欲參加本次股東
常會之股東,請逕向本公司總務部股務科(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
330號9樓;電話02-26989199)洽詢寄發通知書及委託書。八、本
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
會38日前,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縣板橋
市中正路330號9樓總務部股務科)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九、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現行銀行
法第25條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本公司之股份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
機關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10%、25%、50%應事先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上述所稱同一人,指同一自然人或
同一法人;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
範圍如下: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一)同一自然人與其配
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二)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三)第一目之人擔任董事
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二、同一法人之關
係人:(一)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
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二)同一法人及前目之自然人持
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 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
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三)同一
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
一規定。三、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提案受理資格、期間、地點及
相關注意事項:1.提案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
出股東常會議案。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所提議案包括理由
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字,否則該項提案將不予列入。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2.受
理期間:99年4月8日起至99年4月18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3時30
分) 【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
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送達地點:台北縣板
橋市中正路330號9樓,板信商業銀行總務部股務科 收。3.本公
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
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十、特此公告
。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