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碩(2357)分割上市案在市場引起相當爭議和討論,證交
所昨(29)日召開董事會,決擬修改營業細則52之1條,放寬簡易
上市門檻,將簡易上市申請時間由分割後1年內放寬為3年內。此
舉將使原本無法適用簡易上市的華碩分割案,變成可適用簡易上
市,華碩、和碩同一天掛牌機會因此大增。證交所指出,該修正
純為讓營業細則更完善,並非外傳的「華碩條款」,外界不要太
多想像空間。
營業細則52之1條係規範分割後子公司可以申請簡易上市,由
於簡易上市的財報審核程序時間與會計師核閱等條件與門檻,都
較一般公司申請上市寬鬆得多,原本申請簡易上市的申請時間是
,公司分割後的1年之內。不過,由於華碩與和碩於2007年就分割
,早已超過2年,不符合簡易上市資格,證交所這次修訂法規,把
分割後的申請時間,由原先的1年內提出申請,一舉放寬至3年內。
證交所昨日提出的營業細則修改中,建議簡易上市的申請時
間,由1年內延長為3年內,且設立股東權益必須超過500億元,或
市值超過1000億元的門檻。而和碩總市值目前約697億元,已符合
申請條件。
不過,證交所昨日的董事會上,有董事認為上述有關股東權
益、市值門檻還是太高,因為香港的門檻條件僅約台灣一半,新
加坡則更低,因此部份董事建議股東權益、市值的門檻應參考香
港及新加坡等規定後再行修正。
不管最後定案的股東權益、市值門檻為何,因和碩條件都已
符合該門檻,加上簡易上市申請期限從1年內放寬為3年,該案在
證券交易法規方面最大的障礙得以排除,將使華碩、和碩同天掛
牌的機率大增。
針對市場直指這是專為華碩量身訂作,將簡易上市的申請年
限從1年內延長為3年內。證交所主管表示,係為了讓營業細則更
完善,並非外傳的華碩條款,因為不少企業反應,原法規規定分
割後1年內就要提出簡易上市申請,作業時間太趕,因此才研議一
併修改。
該案因只是修改營業細則52之1條,因此證交所內部作業後,
送交證期局、金管會等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即可,不涉及立法院修
法,因此作業速度才會較快。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