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24)日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過
去民眾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行為不處罰,未來修正草案通
過後,將被處以刑責,民眾可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檢調在偵辦前總統陳水扁涉及海外洗錢弊案時,發現二次金改疑
似有企業行賄,但依現行貪汙治罪條例規定,只要受賄的公務人
員作為不違背職務,行賄者即未成立犯罪,引發爭議。
例如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的行為,屬「不違背職務
行賄」,雖然不當、不法,但貪汙治罪條例內沒有相關刑責,所
以特偵組將她涉案部分簽結。未來一旦修正案完成立法後,類似
陳敏薰的行為就有刑責,所以民間俗稱新增條款為陳敏薰條款。
不過,修正案不溯及既往。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的行賄罪刑度則調降,修正為六個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來對公務員行賄,分成公務員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的行賄罪
,原治罪條例只對違背職務的行賄處以刑責,不違背職務則不處
罰。但卻引起很大爭議,認為這可能破壞法律秩序、腐蝕社會根
基,且影響政府公信力。
這次修正重點在於不違背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行賄罪,仍要課以
刑責,但刑度不高,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併科罰金
,仍可望產生一般人民對公務員行賄的嚇阻作用。
對於違背職務的行賄罪,此次修正減輕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改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因為學者與實務界都認
為,現行一到七年的刑度過重,因此朝減輕刑度方向修正。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通過時宣示,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不變的承
諾,今年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有助於導正社會以往請客、送
紅包的錯誤觀念,讓公務員可以公平、公正地行使職權。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