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8/07/22
2.私募資金來源: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
及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函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且參與本次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
、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不得超
過35人。
3.私募股數:不超過2,000萬股,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或
公司營用需求,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之。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
5.私募總金額:依最終私募價格計算之。
6.私募價格:新台幣20元整。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與義
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
之八規定之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應依相關規定向櫃買中心或證交所取得核發上市櫃
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
上市櫃交易。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
(2).預計達成效益:本計畫執行將有能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營
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助益。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
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者或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
意見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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