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10/12
2.發生緣由: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月12日16:23更新新聞稿,附負擔不禁止本公司
與台灣大哥大(股)公司合併案。
負擔主要內容:台灣大哥大(存續公司)將:
(i)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
(ii)持續依約提供台灣之星終身方案用戶服務至4G頻段使用期限屆至
(iii)提供多元資費方案,保障用戶權益
(iv)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建設
(v)促進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合併案已於112/01/18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
(2)本公司尚未收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函文。<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