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19日晚上回應表示,三大電信在合併案通過後,新遠傳所擁 有的3GHz以下頻寬將達210MHz(不包含護衛頻段)、中華電達200MH z,新台灣大180MHz,以總頻寬580M來計算,三家都有一或多個頻段 超過1/3。以每百萬用戶可使用頻寬,新遠傳916萬用戶使用頻寬22. 93 MHz/每百萬用戶、新台灣大978萬用戶為18.40MHz/每百萬用戶, 合併後之新台灣大的頻寬仍少於競業,為及時解決三家業者共同超頻 問題,盼主管機關援引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4項「電信 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並認為頻率重新 繳回再分配,勞師動眾、曠日費時。
遠傳表示,遠傳與亞太電合併後,包括1GHz以下、3GHz以下及6GH z以下,甚或28G等頻譜均符合法規,並無超標。
NCC即將於29、30日針對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 分別舉辦聽證會,頻譜超標是否應繳回?勢必是這次電信三雄攻防重 點。
中華電表示,1GHz以下低頻段具有傳輸特性優勢,NCC自2013年4G 首波競標起即明訂低頻段頻寬1/3上限,電信業者過去十年恪遵此規 範來取得頻率資源,並作為其長期投資網路建置與演進規劃的基礎條 件,因此,相關整併、合作都應在既有規範下為之,才能維持最起碼 的公平與信賴保護。
未來若業者家數有變化,1/3的頻寬上限可於下次釋照時討論調整 。
中華電指出,台灣大與台灣之星合併案,兩業者1GHz以下頻段合計 超過法定1/3上限(50MHz)達10MHz,超標20%,將對市場形成限制 競爭的巨大不利益,中華電主張維護業者相互間的公平競爭基礎,呼 籲主管機關針對合併案存續公司應繳回1GHz以下超標之10MHz,於下 次釋照時單獨釋出、或連同相鄰頻段一併整體規劃釋出,並鑒於台灣 1GHz以下低頻段可用頻寬明顯低於國際,低頻段超標繳回的頻率可與 相鄰的800MHz頻段整合規劃,並初估可因繳回的10MHz而促成可能達 60MHz的頻寬釋出,部份頻段應用於軍警消、海巡、交通醫療、火災 、水災、地震、騷亂、恐攻、運等緊急事件的救災效。<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