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9/12/10
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規定,本公司本次現金
增資發行新股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並存儲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專戶內,且應
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並於訂約二日內,將訂約
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公告。
(2)本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與銀行簽訂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合約,故依規
定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2)委託存儲價款行庫: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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