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012.發生緣由: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99年及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99年及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度及98年度發生營運虧損分別達新台幣823,821仟元及955,256仟元,截至民國99年及98年12月31日止,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分別達新台幣7,464,961仟元及6,641,140仟元。另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6年間因營運資金不足,對償還金融機構本息及供應商貨款產生重大困難,截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仍依公司法相關規定進行重整程序。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敘明所採行之對策,惟其能否繼續經營,仍需視其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而定,故其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五)(六)所述,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間,經重整人會議決議,並徵得重整監督人許可,將其部份機器設備予以處分;另如財務報表附註七所述,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間,經重整人會議決議,並徵得重整監督人許可,擬將其部分廠房予以處分並簽訂買賣契約書。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十四)所述,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9月起依重整計畫執行部分重整債權清償。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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