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8/08/312.發生緣由: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上半年度發生營運虧損分別達新台幣525,367仟元及767,356元,截至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分別達新台幣6,211,251仟元及5,382,144仟元。另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營運資金不足,對償還金融機構本息產生重大困難,且因無法如期支付供應商貨款及電力費用,以致重要原料缺貨、工廠全面停工。管理階層雖於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敘明所採行之對策,且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計劃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經關係人會議可決通過,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惟其能否繼續經營,仍需視其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而定,故其繼續經營能力仍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而有所調整。如財務報表附註七所述,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間,經重整人會議決議,並徵得重整監督人許可,擬將其部分廠房及機器設備予以租賃或處分,並分別簽訂租賃協議書及買賣契約書。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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