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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 興 | 公告本公司更換主辦輔導推薦券商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因營運需要,擬變更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為「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接續原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實際生效日以 主管機關核准生效為主。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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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騰輝電子-KY | 公告本公司107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基準日等相關事宜 |
1.董事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07/08/29 2.發行股數:6,000,000股 3.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4.發行總金額:60,000,000 5.發行價格:65元 6.員工認購股數: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計600,000股,由本公司員 工承購。 7.原股東認購比例(另請說明每仟股暫定得認購股數): 除保留增資發行新股之10%供員工認購,其餘90%計5,400,000股由原股東按增資認股基 準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持股比例認購,每仟股認購92.12761824股。 8.公開銷售方式及股數:不適用 9.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其認股未滿1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辦 理併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併湊後不足1股之畸零股,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 發行價格認購。 10.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1.本次增資資金用途: 充實營運資金及改善財務結構。 12.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107/09/21 13.最後過戶日:107/09/16 14.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7/09/17 15.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7/09/21 16.股款繳納期間: 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7年9月26日起至107年10月1日。 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107年10月2日起至107年10月5日。 17.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訂約日期: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8.委託代收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19.委託存儲款項機構:俟正式簽約後,另行公告。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6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20572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另本公司於2018年3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 長訂定發行價格及展延資金募集時間,經向金管會申請延長現增增資募集期限及 調整價格,業經金管會107年8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332574號函核備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相關事項,如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或因應市場狀況及客觀環 境變動而有未盡或須修正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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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上海商銀 | 本公司投資柬埔寨AMK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 Plc 80.01%股權 |
本公司投資柬埔寨AMK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 Plc 80.01%股權已完成交割(補充說明106年9月18日公告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公司名稱: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以USD8,010.3萬向柬埔寨AMK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 Plc現有股 東,購買AMK Microfinance Institution Plc 80.01%股權已完成交割。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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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惠特科技 |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 |
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被背書保證之: (a)公司名稱: 惠展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b)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100%轉投資之子公司 (c)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797,026 (d)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0 (e)本次新增背書保證與之金額(仟元):80,000 (f)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0,000 (g)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0 (h)本次背書保證之原因: 營運初期,其盈餘獲利尚無法支應機器設備及相關費用, 故為子公司之銀行借款進行擔保。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內容:無 (4)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價值(仟元):0 (5)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仟元):46,575 (6)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1,872 (7)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授信合約全數清償 (8)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日期: 所有合約義務均履行完畢或解除合約之時 (9)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797,026 (10)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80,000 (11)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 率:5.02% (12) 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5.33% (1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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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太陽光電能源科技 未 | 更正本公司107年1-7月份營收公告資料 |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公司名稱:太陽光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修正107年1-7月營收公告如下: 月份 修正前營收金額 修正後營收金額 修正後累計營收金額 ------------------------------------------------------------ 1月 59,116 24,306 24,306 2月 25,224 7,724 32,030 3月 51,079 37,373 69,403 4月 53,899 43,308 112,711 5月 21,532 10,587 123,298 6月 26,487 18,703 142,001 7月 9,662 12,080 154,081 ------------------------------------------------------------ 合計 246,998 154,081 ============================================================ 6.因應措施:發佈重大訊息並申請更正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07年第二季自結營收237,336千元,與會計師查核數142,001千元,差異數為 95,335千元,下降67.14%,主係因: (1)停業部門損益 本公司之太陽能電池製造部門於107年5月與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轉出之機器設備將作 價與土耳其公司於當地成立合資公司,並將此重大營業讓與案提至107年6股東會通過 。由於本公司於股東會同意通過該營業讓予案前,其太陽能電池部門仍持續銷售庫存 ,故其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按月申報自結營業收入,惟經會計師核閱其107年上半年之 財報報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5 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認定太陽 能電池製造部門因已於股東會通過後,此合資協議已可簽訂成立並生效,其處分之機率 極高,此單位符合分類為停業部門,故調減來自該停業部門自結之營業收入92,918千 元。 (2)具保固條件之合約收入 營業收入調降2,417千元,主係會計師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 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中,針對其太陽能電廠安裝合約中,具保固條件之收入須分年認列營收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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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惠特科技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1.董事會決議日:107/08/2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賴允晉董事長、徐秋田總經理及洪育民副總 經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及兼任本公司轉 投資事業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 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賴允晉董事長 徐秋田總經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賴允晉董事長 惠展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擔任董事長 徐秋田總經理 惠准光電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擔任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惠展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廈門市火炬高新區(翔安)產業區翔星路99號2號棟4樓 惠准光電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廈門市思明區蓮景路60號三樓C區75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惠展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從事LED 檢測分選代工業務。 惠准光電科技(廈門)有限公司:從事機器設備之安裝與售服及耗材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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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惠特科技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相關事宜 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28 股東會召開日期:107/11/23 股東會召開地點: 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工業35路3號B1F (本公司地下室) 本次股東臨時會召集事由如下: (一)報告事項 (1)增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報告 (2)本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3)修訂「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報告 (4)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二)討論事項 (1)「公司章程」修正案 (2)「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案 (3)「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案 (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案 (5)「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案 (6)「背書保證作業辦法」修正案 (7)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公開承銷之股份來源,擬請原股 東全數放棄儘先分認之權利案 (三)選舉事項 (1)全面改選董事(含三席獨立董事)案 (四)其他議案 (1)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五)臨時動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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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惠特科技 | 公告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發行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無實體發行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公司法第162條之2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 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2)本公司於107年08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作業,並 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相關事宜 (3)無實體換發新股基準日及相關作業日期: a.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07/09/01~107/09/05止 b.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基準日:107/09/05 c.無實體股票開始換發日期:107/09/21 (4)無實體股票興櫃買賣日期:俟主管機關核准興櫃掛牌後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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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惠特科技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委任第一屆薪 資報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委任第一屆薪 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及委任薪酬委員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7年8月28日成立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說明如下: (1)本公司於107年8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聘任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共計三 人:林士傑先生、林欣吾先生及徐憶芳小姐。 (2)本屆「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自107年8月28日起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 (3)本公司於107年8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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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基士德-KY | 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連絡電話 |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名稱、辦公處所及連絡電話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股務單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2)辦公處所:台北市博愛路17號3樓 (3)聯絡電話:(02)2381-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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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基士德-KY | 公告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專戶機構 |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發生緣由: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公告本公司 簽訂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專戶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7/08/28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2.1)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 (2.2)競價拍賣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際金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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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基士德-KY |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相關事宜 |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巿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股,每股面額 新台幣10元,總額計新台幣40,000,000元,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8月3日臺證上二字第10717025561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 (2)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依本公司章程規定保留15%,計600,000股供員工認購, 若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其餘計 3,400,000股依法令規定及本公司106年6月22日股東常會決議,由原股東放棄認購並 全數提撥公開承銷,對外公開承銷認購不足部分,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 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之。 (3)本次現金增資認股之繳款期間: A.競價拍賣期間:107年9月3日至107年9月5日 B.公開申購期間:107年9月11日至107年9月13日 C.員工認股繳款日期:107年9月11日至107年9月13日 D.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07年9月12日 E.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07年9月14日 F.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07年9月19日 G.增資基準日:107年9月19日 (4)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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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建新國際 | 更正107.8.16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 暨調 |
更正107.8.16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 暨調整暫定承銷價相關事宜(受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之影響調整相關 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7/08/29 2.公司名稱: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前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為配合初次上市前公開承銷辦理現金增資新台幣76,820,000元, 發行普通股7,682,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107年07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07180361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 二、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682,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競價拍賣 最低承銷價格係以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 櫃有成交之3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 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上限,訂為每股新台幣17.31元(競價拍賣底價), 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承銷價格 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為之,並以最低承銷價格 之1.16倍為上限,故每股發行價格暫定以新台幣20.08元溢價發行。 三、本次現金增資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之10%計769,000股由 本公司員工認購,若員工認購不足或放棄認購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 人認購之;其餘股數計6,913,000股,全數委由推薦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承銷。 四、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認股繳款期間: 1.競價拍賣期間:107年8月21日至107年8月23日。 2.公開申購期間:107年8月31日至107年9月4日。 3.員工認股繳款日期:107年8月31日至107年9月3日。 4.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07年9月4日。 5.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07年9月5日。 6.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07年9月10日。 7.增資基準日:107年9月10日。 五、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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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9 | 紘通企業 興 | 本公司董事因持股低於選任當時股數二分之一當然解任 |
1.發生變動日期:107/08/29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張文政/紘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解任 5.異動原因:持有股數低於選任當時持有股數的二分之一當然解任 6.新任董事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7.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06/05/19~109/05/18 8.新任生效日期:NA 9.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1.1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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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 | 鑫創電子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取得自用廠辦。 |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公司名稱:鑫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應未來營運成長空間需求及節省租金支出,故擬購置自有廠辦;擬請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以不高於(含)每坪新台幣35萬元,且總價不超過新台幣14,000萬元之價格, 代表本公司全權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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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 | 群翊工業 |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暨調整暫定承銷價相 |
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暨調整暫定承銷價相關事宜(受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上課之影響調整相關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7/08/28 2.公司名稱: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因氣象影響宣布部份區域停止上班上課, 影響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巿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期間相關事宜。 6.因應措施: 受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之影響調整相關期間如下: 公開申購期間:107/8/31~107/9/4 員工認股繳款期間:107/9/4~107/9/6 競價拍賣扣款日期:107/8/29 公開申購扣款日期:107/9/5 特定人認股繳款日期:107/9/7~107/9/10 增資基準日:107/9/10 以上,特此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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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 | 富致科技 | 澄清新聞媒體之報導 |
1.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第B05版 2.報導日期:107/08/28 3.報導內容:大洋表示.........。另外投資富致科技,生產自複式保險絲(PPTC),屬成 長性企業且獲利穩定,目前辦理上櫃申請中,增添利基題材。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有關本公司申請上櫃的計畫之報導,本公司並未發布相關訊息,且申請上櫃時程將依 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辦理,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進行相關公告,有關上市櫃時程以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內容為準。 6.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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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 | 岱鑫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28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3,000,000股 4.每股面額:10元 5.發行總金額:6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訂新台幣20元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45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0股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發行新股總額85%,2,550,000股,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 ,每仟股認購約101.0501288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認購未足一股之畸零 股由股東自行在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拼 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或拼湊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洽特 定人按發行價格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俟陳請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長訂定認股基準日 、停止過戶期間、繳款期、新股發行日以 其他與本次增資案之相關事宜。 (2)本次現金增資暫訂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募集金額、計劃項目、 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有未盡 事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而需變更時,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3)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 相關發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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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 | 岱鑫科技 未 | 一百零七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28 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 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15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該認股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 ,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 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 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 ,遞延至復後恢復。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第 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 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 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 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 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 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 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三)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 方式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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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28 | 岱鑫科技 未 | 一百零七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8/28 2.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之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惟具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 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4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 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前段所稱發行日前一段 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 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 算。 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該認股憑證不得轉讓,但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 ,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3.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 之一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 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 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 ,遞延至復後恢復。但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可行使外,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五條第二項第 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5.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 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 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 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 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扣除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 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 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 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三)認股權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 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 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 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 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成轉換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 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 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 報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執行,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作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露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 定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立即撤銷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 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 (三)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 方式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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