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集團取得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SOGO)經營權後,違反與國
泰世華銀行先前所訂契約,逕自發行「SOGO集利卡」,而與SO
GO公司原先和國泰世華銀行訂約發行的「SOGO聯名卡」產生利
益衝突事件,SOGO公司在一審敗訴後上訴高等法院,但高等法院
昨天仍判決,SOGO敗訴,而SOGO因違約而已發行的SOGO
集利卡折扣優惠不得優於SOGO聯名卡。
不過SOGO公司在上訴中,也有一點斬獲,高院認為,台北地院原
判決SOGO不得在沒有徵詢國泰世華銀是否合辦前,自行辦理促銷
活動;SOGO也不得在未經國泰世華銀同意前,就與其他金融機構
配合辦理促銷活動的部分,超過雙方的契約規定,一審這部分判決內
容,都予廢棄,國泰世華銀在一審時對這部分的請求,駁回。
除此以外,國泰世華銀向法院提出關於SOGO聯名卡的獨家、專屬
權利的六項請求,都獲高院認為合於契約規定,而判決SOGO應負
履約責任。
<摘錄工商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