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彥文昨天表示,無論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法
不得拒絕法院函查資料。司法院已知悉士林地院向集保公司函查當事
人資料被拒,將儘快邀集士林地院及集保公司舉行協調會議,免除其
間可能產生的「誤會」而節外生枝。
李彥文舉財政部國稅局掌握全國人民財產資料為例,他說,各級法院
向國稅局函查相關審案需要的資料,沒有發生所謂「拒絕」情況。
他說,集保公司雖非公務機關,也非財產被扣押機關,但依法不能拒
絕法院的函查資料。至於在配合法院查詢相關資料時可能產生執行上
的困難,可以進行協調來解決技術性的問題;法院也不希望造成擾民
情況。
日前,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承辦法官,在司法院因推動民事執行再造
政策,赴各地方法院舉行訪視業務座談會中反應,在向集保函查債務
人公司所持經證券商轉託集保公司保管有價證券時,遭到回拒,不知
如何處理問題,尋求支援與解決之道,司法院獲悉後十分關切,指示
士林地院將集保回拒的函文送交司法院民事廳研處。
依強制執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以裁定命令第三人提出文
書。至於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的範圍,以及不從提出文書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三四九條訂有制裁條文指出,法院得以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
鍰;並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