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日前發函給台灣證券集保公司,查詢債權人
請求法院調查債務人公司存放在集保有多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不
料卻遭拒絕。
士林地方法院昨天表示,確有此事。不過集保公司並非完全拒絕提供
,而是因無法完全掌握委託保管戶股票異動情形,所以函覆「有」當
事人股票,但無法告知有「多少量」。
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法官是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命令,聲請法院調查該
債務人公司有價證券,準備進行查封後,發函給集保公司。不過集保
函覆,所查詢當事人公司,確有股票交由集保公司保管。但無法告知
數量有多少。
據指出,集保公司解釋,由於集保只是代保管單位,該批有價證券並
非集保公司財產,集保公司也非法院要執行查封的「被扣押機關」,
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資料。
集保指出,何況,集保公司所保管的有價證券,因當事人隨時可能提
領、買賣,該公司如果明確函覆法院所要查詢的當事人股票數量,隔
天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時,該債務人公司萬一先一步賣出股票,
使得查封數量與回函法院的數量不同,甚至差距很大,債權人若以此
為由,懷疑集保公司內部洩漏消息,使得債務人得以順利脫產或移轉
保管物,集保公司將可能惹上被債權人控告刑事洩密罪,或者提出民
事損害賠償訴訟等官司。
據了解,士林地院法官向集保查詢債務人公司在集保所託管股票被拒
後,法院高層也很關心,曾私下向集保有關人員瞭解問題所在,集保
相關人員反應,法院為何不直接持執行命令逕行到集保扣押當事人股
票,屆時當事人有多少股票就扣多少,不要集保公司擔負先「告知」
後,卻可能承擔「告知數目與查扣數量顯然不符」後,衍生不必要的
訴訟風險。
<摘錄工商A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