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號:6254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暨增資發行
新股公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壹、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九十二年
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一五七、四二八、○○○元,每股配發
新台幣三元;並以盈餘二六二、三八○、○○○元及員工紅利新台
幣五○、三一七、一八○元,計新台幣三一二、六九七、一八○元
轉增資發行記名式普通股三一、二六九、七一八股(非屬私募有價證
券之股東應配發之股數為二三、七三八、○○○股、私募有價證券
之股東應配發之股數為二、五○○、○○○股及員工紅利增資發行
新股計五、○三一、七一八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業經呈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金管
證一字第○九三○一三一二七四號函核准在案。
貳、茲依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
關事項公告於後:
一、公司名稱: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3)E701010通信工程業。
(4)E701020衛星電視KU頻道、C頻道器材安裝業。
(5)E701030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裝設工程業。
(6)E599010配管工程業。
(7)E603010電纜安裝工程業。
(8)E604010機械安裝業。
(9)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10)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11)F113110電池批發業。
(12)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
(13)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14)F113050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5)F106030模具批發業。
(16)F213030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17)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18)F213110電池零售業。
(19)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
(20)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21)F206030模具零售業。
(22)F401010國際貿易業。
(23)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
(24)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25)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原發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二四、七
六○、○○○元整,分為五二、四七六、○○○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四、本公司所在地:台北縣中和市建一路186號14樓之4。
五、公告方式:於櫃檯買賣中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本公司設有董事五人,監察人
三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七、章程訂立日期:本公司章程訂立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最近
一次修訂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八、本次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
(一)以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三一二、六九七、一八
○元(含員工紅利五○、三一七、一八○元),轉增資發行普通
股三一、二六九、七一八股(非屬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東應配發之股
數為二三、七三八、○○○股、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東應配發之股
數為二、五○○、○○○股及員工紅利增資發行新股計五、○三
一、七一八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按下列方式配發:1.配發予非屬私募有價證券之股票股利為二三
、七三八、○○○股,配發予私募有價證券股東之股票股利為二
、五○○、○○○股,按增資配發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持有股
份比例,每一仟股無償配發新股五○○股。2.配發予員工紅利為五
、○三一、七一八股。
(二)股東之股票股利配發不足壹股之金額,依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
元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折付現金之股份統由董事長洽特定人依面
額認購之。
(三)除屬私募有價證券之股東應配發之股數為二、五○○、○○○
股,需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0條規定期
限限制流通轉讓者外,本次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與義務與原發行
股份相同。
九、增資後股份總額及每股金額:實收資本為新台幣八三七、四
五七、一八○元整,分為八三、七四五、七一八股,每股面額新
台幣壹拾元整,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十、增資資金用途:健全財務結構。
十一、增資股票簽證機構:合作金庫銀行信託部。
十二、增資股票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印發,
屆時當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參、增資配股、配息基準日:本公司訂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為
增資配股、配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自九十三年八
月九日起至八月十三日止,停止股票過戶轉讓之登記,凡持有本
公司股票尚末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星期五)下午
五時前逕洽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電話(○二)二七四七八二六
六)辦理過戶手續,俾能享受配股及配息之權利。
肆、本次現金股利謹訂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委由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掛號郵寄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
五入),郵費由股東支付。
伍、為了維護股東享受配股及配息之權益,請股東逕向統一綜合